热门回答

共有 51105 个热门回答

Q.北京一统木门好在哪里?

答:专业是我们的承诺,专注是我们的态度。 亚合自14年创始至今, 始终专注于智能环境电器行业 而不盲目在其他品类扩张, 集中资源专注智能环境家具 及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制造和营销, 力求专业出精品、专业赢市场。 所有较真的苛刻追求, 所有执着的专注研发, 才能成就精品。 亚合用高于行业标准来造门, 让高颜值的智能环保木门, 守护您温馨的家, 为您开启呼吸健康门时代!

2008-10-19 13:43    427人浏览

2

个回答

Q.房产官司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啊的方法规划局健康

2008-10-18 21:05    496人浏览

3

个回答

Q.房东单方终止租房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合同.若未付房租金,则须立即搬走.若已付租金,到期即搬走.

2008-10-14 14:58    599人浏览

3

个回答

Q.蹲着上厕所和坐着上厕所哪个最好?

答: 对于年轻人来说蹲便好,可以防止坐太久,避免血液循环不畅;对于年纪大的人来说,应是坐便好,因为长时间蹲便,突然起立,会使老年人血压发生突变,容易引起血管破裂等疾病。

2008-10-13 13:07:00    1421人浏览

1

个回答

Q.买房合同丢失了怎么办?

答:去开发商那补办一下,真办不了也没有事的,那就是给你的

2008-10-12 12:55    692人浏览

8

个回答

Q.选窗帘应该怎么选呢?都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在挑选窗帘面料的时候, 要考虑到颜色和图案, 也要注意面料的手感, 耐用性和悬垂性,整体风格要跟家具搭配。对于具体的选择方案可以在网上看看上海慕丝窗帘他们家的案例,他们家是专门做窗帘。

2008-10-11 17:55    586人浏览

3

个回答

Q.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具体数值及法律规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2008-10-10 19:43    581人浏览

1

个回答

Q.用什么杯子喝水好?

答:双层玻璃杯。双层玻璃杯经过是600度高温烧制而成,对温度变化适应性强,不易爆裂,即便喝沸腾的100°开水也不成问题;并且在所有材质的杯子里,玻璃杯可是最健康的。 玻璃杯在烧制的过程中不含有机的化学物质,当人们用玻璃杯喝水或其他饮品的时候,不必担心化学物质会被喝进肚里去,而且玻璃表面光滑,容易清洗,细菌和污垢不容易在杯壁孳生,所以人们用玻璃杯喝水是最健康、最安全的。另外推荐一个杯子外观精美、做工精细、材质优良的厂家——郑州思乐宝他们是一个杯子批发定做厂家可以零购、批发或者定做并且杯子整体性价比高。你网上搜搜她们有官网也有阿里巴巴批发网能搜到的,电话400-635-2226

2008-10-09 10:52    599人浏览

2

个回答

Q.小岗村是如何让土地流转的?

答:分析化学老师的课是体育课就会被自己蠢到以为自己有没有做到最好!在于我们如何让孩子学会关爱

2008-10-09 10:36    621人浏览

2

个回答

Q.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有哪些?

答:【实施日期】2003/08/01【颁布单位】深建字[2003]63号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四)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的,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监督情况; (四)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用。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由建设单位从“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下载,填写后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并将有关工程备案信息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我局2000年5月11日印发的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同时废止。

2008-10-07 19:38    820人浏览

1

个回答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