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退掉新购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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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理
敌意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
2014-05-22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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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晓柱
敌意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05-1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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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光
关于你这种情况,建议不要去找开发商的麻烦. 可以直接去售楼处找售楼人员协商一下. 也不要退房.因为你的银行按揭还没有办下来. 而如果已经交付了首期款的话.购房合同应该已经签定了.如果想尽快解决,最好的办法是找售楼人员协商. 看售楼处有没有合适的客户,把这套房子给你将合同换掉..
2008-09-08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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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衣服
许多商品都实行“三包”,消费者对买来的商品只要不满意就可以退货。那么,在商品房买卖中能否实行“三包”,买房人对已买的商品房不满意能退吗? 退房,法律规定是允许的。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买房人对商品房不满意都可以退掉房子。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退房的情形,则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法律规定了明确、具体的理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办理。同时,“退房”的权利不仅买房者 有,卖房者也有。 案例 李女士一次性预付全部房款,购买了丁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期房。因为和年老的父母一同居住,所以李女士选择了一套一层的三居室。房子盖好了,李女士收到了入住通知书。可是当李女士来到了交房现场一看,高兴的心情顿时烟消云散。原来,由于南边的楼房遮挡,阳光只能勉强地照进客厅,其他的房间都显得非常的昏暗。想到自己和父母要在昏暗的房子里度过余生,想到自己倾尽半生的积蓄买来的房子如此不尽如人意,李女士在多次要求开发公司退房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愤而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 但开发商却不予退房。其理由是:第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效的,双方都应该遵守。第二,开发商并没有改变原规划和设计,这一点李女士也不否认。第三,前后楼之间的楼间距完全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第四,双方也没有约定这种情形可以退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的退房请求既无法定的退房理由,也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房情形,因此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的败诉告诉人们,退房必须有法定的退房理由,或者有双方约定的退房情形。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退房的情形。购买预售商品房对买房人来说,是一种期货性质的交易,他们期待的是远期利益。为了圆满地实现自己这种期待利益,买房人应当把开发商能做到的、符合自己要求的期待条件尽可能地、明确地写进合同中去,并设定达不到这些要求后的退房情形。特别是需要将开发商的每一项口头和书面的承诺落实到购房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去。一旦自己的期待条件不能实现,便可以据此要求退房。如果李女士在订立购房合同时把自己不能接受的挡光问题和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下来,作为退房的情形,那么在诉讼中李女士就不会出现败诉的结局了。 双方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约定退房情形的情况下,法定的退房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人可以退房。 这些合同主要是指卖房人采取欺诈的手段诱骗买房人和其签订的合同。比如,卖房人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证明、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已出卖他人或已是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些合同的签订都不是买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都可以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决定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二、因卖房人的其他过错,买房人可以退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房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未告知买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了,买房人可以退房。三、因严重质量问题,买房人可以退房。 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退房,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二是其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因主体结构发生的质量纠纷并不太多,大量纠纷的发生是因为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了,买房人就可以退房。四、因面积误差,买房人可以退房。 凡是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存在误差,只要其中有一项超出3%的,买房人有权退房。五、因卖房人的其他特定原因,买房人可以退房。 其他特定原因是指:卖房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卖房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在合同中约定,买房人以贷款方式付款、因卖房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可以解除合同的;卖房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等等。出现上述情况,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退房的权利不仅买房者有,卖房者也有“退房”的权利。比如,买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仍未支付的,卖房人有权“退房”。还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买房人以贷款方式付款、因买房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可以解除合同的,卖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2008-09-08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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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筝品韵
给我200分,我 教你怎么做!5分,这个题我不做!对不起
2008-09-08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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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市民
退房不如卖房来的干脆交房后两年过继如果资金不紧张的话
2008-09-0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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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shu818
第一、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中对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有什么约定,根据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协商解决。第二、起诉至法院。理由无力支付按揭。最多是支付违约金,金额多少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条款。不用象楼上说的那么麻烦!一切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决就行!但最重要的就是按揭让他办不了!开发商就拿你没办法了!
2008-09-0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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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恒预测
全额退款是不可能的,因为买卖合同上会明确规定这些细节的
2008-09-0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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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线城市
敌意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09-07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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